‘壹’ 大白痴的表现有什么
‘贰’ 去基金公司做程序员,要很懂金融知识吗
不需要啊,一般人家招人不是先看简历么,他们有他们自己的看法。比如:他公司的这个项目有大神在,所以他认为招一个会写代码的儿就好了;还有就是项目经理只招做过这方面的,或者与这方面相识的项目经验的,只要去面试了,当时的竞争力不大,然后面试的状态也不错,就多少有点可能留下。如果没做过相关的项目,在面试的时候可以说实话,然后说你也有在网上查查相关知识什么的,留下好一点的印象。
‘叁’ 为什么程序员很多做人方面很白痴
其实也不然,程序员也可以情商很高的,他们逻辑思维能力较强,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在工作上,相对的投入到社交方面的时间就少了;各有所长!
‘肆’ 一个程序员的创业经历(一)
曾经的创业热潮让很多大厂的程序猿加入到了创业大军,但往往发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也是这样的一员,国内“C9联盟”大学毕业,然后去美国常春藤名校读了个Master,毕业后在一家世界前五的软件公司工作,后来裸辞回国在一家一线互联网公司做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的工作,一切都按部就班的在给个人简历添砖加瓦,不过随着一个加入创业团队的决定,就开始了一段不一样的经历,之后的5、6年时间经历了多个创业项目。一直埋头向前冲,最近停下脚步回顾了一下过往经历,想写点东西当作纪念,也算是给想要或正在创业的程序猿们一个案例供参考。
当时选择从大厂出来加入一个创业团队,也并不算很盲目。首先,行业是当时很火爆的互联网金融,其次核心团队成员来自金融、法律、互联网等不同领域,都是国内顶尖大学毕业的高材生,而且也有不错的工作经验和人脉的积累,最后种子轮的资金大概有700多万,股东也有银行系出身的大佬,看起来是一个值得搏一把的机会。
我与其中一个创始人曾是同事,被游说出来作为技术团队的leader,他负责产品,我负责研发,先简单介绍下核心人物(化名):
刘备:公司CEO,金融领域,做业务出身,对各种金融产品比较了解,在各大银行及政府部门都有不错人脉,熟悉生意场上的各种潜规则,有些匪气但并不是那种很有领导威严的风格。
关羽:公司CTO,我的前同事,互联网产品出身,专业能力很强,既聪明又踏实肯干,待人接物也不错,属于实干型,但一样也是一直在大公司工作,内容相对专一,且没有金融领域经验。
张飞:公司法务总监,法律专业,本人也像法律法规一样严禁,无论工作上还是生活上说话做事都很严谨,被朋友形容为任何跟黄赌毒沾边的东西都跟他不沾边,工作之外并不善言辞,但是为人很nice。
在被前同事关羽游说的过程中,遇到了第一个“丰满的理想”,因为我是做大数据的,所以关羽跟我说出了他对技术和产品发展的规划,将来是一定要做金融大数据的,有很多场景可以做,技术上也会有很多挑战。但既然是“大数据”,首先就要有足够多的的数据,也就是业务要发展的足够好才会到这一步,这点我心里还是很清楚的,所以接受邀请自然也不是因为这个愿景。
既然已经决定了大干一场,也就不瞻前顾后了,出来后就开始着手组建技术团队,那时候创业公司还是一片欣欣向荣,很多大厂的程序员也都愿意考虑创业公司的机会,所以首选就是从公司前同事下手,可惜一个都未能邀请成功,有一个曾经谈的比较深入,但最后去了一家拿到A轮的做餐饮供应链的B2B电商,之后复盘考虑主要可能有几个原因:
1. 金融领域本身水就比较深,对普通的程序员来说未实际接触过的话感觉有点心里没底;
2. 种子轮公司毕竟风险更高,而且使用到的技术也更初级一些,若没有成功,对技术积累来说有一个断档;
3. 与前同事共事时是平级,但出来后可能变成向你汇报,或许会有心理落差,之前谈得比较深入的同事是被他一个师兄叫走的;
4. 公司给出的offer还不足以让人放弃稳定的大公司工作加入到小团队中。
为了控制成本又不能找猎头,所以接下来就只能通过招聘平台了,拉钩、智联什么的,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最终组建了一个还算蛮有战斗力的团队,在外包+兼职+自己团队的组合之下,初版系统两个月左右就上线了,期间产品、技术、法务之间的磨合也越来越好,貌似一切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但系统上线之后才是真正考验的开始,公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平台上是否有足够多优质的理财产品,虽然前期已经准备了一些由股东支持的理财产品随时上线,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在系统开发期间刘备也一直在洽谈合作事宜,时不时的带来一些振奋人心的消息,但结果证明没有最终签署合同的口头协议都是无效的,这就导致前期平台上产品匮乏。
产品匮乏自然也就无法吸引足够多的用户了,用户量少就更难去谈合作了,致使业务一直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商务谈判并不像技术开发一样可以评估工时,安排工期,一个合作谈成之前进展都是0,签合同之后才是100%,中间进度很难评估,而过多的打鸡血也会有副作用产生,慢慢的技术团队的成员就开始对公司不停跳票的业务发展有些担忧。这仅仅只是一个导火索,接下来会引发一系列的事件和决策,每一个可能都不是决定性的,但累加到一起导致了公司最终的结局。
当业务停滞的时候,没有太多创业经验的团队开始有些发慌,尤其是账户里的资金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这时开始了两个所谓“自救”的行为,一个是寻求新一轮的融资,一个是尝试一些新的产品或接一些快速赚钱的项目。前者的目的也是很明确的要尽快的补充资金,所以很容易陷入到一个2VC的状态,就是一味地迎合投资人的偏好和想法,迷失了自己最核心的价值和初衷,最终也没有拿到投资;后者无异于饮鸩止渴,盲目的去接一些无关的项目,导致自己的核心产品和平台没有持续的迭代和优化,对用户就更没有吸引力了,而且找到的项目也很难cover技术团队的工资成本,变成了做一个赔一个。所以这两种方式只是勉强支撑团队而已。
而往往在最艰难的时候才会爆发出更多平时被隐藏下去的问题,首先,刘备和关羽、张飞都是大学同学,作为CEO他对团队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主导和控制权,而关羽负责人数最多的技术团队,他们之间的分歧导致了公司整体战略和团队方向的不统一。其次,公司的早期股东是4个自然人为主,在公司一个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营收的时候,他们之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其中某一个股东跟刘备的关系最紧密,导致其他股东质疑公司的财务问题,最终导致股东不愿意再继续注资。最后,同样是因为自然人十大股东,就导致监督机制缺失,作为法务负责人的张飞,由于业务能力比较强,经常被股东委托解决一些私人事务,让他不胜其烦,成为了第一个离职的核心人员。
最终我们的公司也算是有个归宿,被一家金融机构给收购了,但这显然不是因为我们做的足够出色,而算是无奈把公司卖掉,回收点剩余价值吧。就这样第一段的创业经历就这样草草落幕,事后复盘总结,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经验吧:
1. 股东组成,早期可以接受个人股东,但不宜太多,占股要有权重等级,而且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如果个人股东占股比例接近,没有主导性,监督机制又不健全,很容易出现股东之间的猜忌和分歧,对初创公司是致命性的伤害;
2. 创始团队,团队成员能力互补、互相信任是基础,所以经常会有同学、同事一起出来创业,之前大家可能是朋友,或者感情比较亲密,但任何团队都要有领头人,要有灵魂人物,在有重大决策时能拍板的人,不能因为顾及对方感受而让决策层出现长时间的分歧;
3. 团队组成,根据公司或业务类型来合理配置团队,很多时候在资金还充裕的情况下会盲目的扩充技术团队,导致当业务没有起色的时候技术团队的开销成为了公司沉重的负担,任何一个公司都不能只考虑技术开发,运营、市场、销售等等都要合理配置;
4. 成本控制,创业初期,为了吸引早期员工公司提供了很多福利,包括免费健身、周五团建、饭补车补等等,而且高新聘请各种大牛,一副大干一场的态势,最后发现业务还没什么起色时初期的融资就已经消耗大半,而且很多时候大牛们也没有用武之地,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5. 技术边界,所谓技术边界就是创业初期你的产品在技术上要做到一个什么程度,很多时候技术出身的leader容易陷入到追求技术完美的误区,觉得一个功能在技术上没达到理论上的完美就不上线,但永远都有做不完的需求,一个好的技术leader要清楚怎样的优先级最能支撑公司的快速发展,一个功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能满足当时客户的需求,人力资源就那些,要最大化的发挥效用。
‘伍’ 认识很多会炒股的程序员,他们炒股有什么优势吗
我觉得程序员炒股票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有一定的劣势,总体来说劣势会大于优势,大致的理由如下。
程序员的劣势1、程序员由于自身职业的特点,平时更多是与计算机打交道,与人接触交流相对会比较少,在对外沟通交流方面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炒股票需要经常跟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这样才能提高个人的金融水平,想要程序员做到这一点可能会比较困难。
2、程序员对金融方面的知识储备不够,由于程序员本身更多的关注在IT技术方面,在金融方面的知识会比较薄弱,而炒股票需要了解企业经营、行业发展方向、股票的走势分析等,对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因此有很多程序员可能在这方面会有所欠缺。
股票
当然或许有的人可能会认为一些程序员智商比较高,但是程序员智商是否一定高,这个或许还要具体的判断,另外就算一个人智商真的特别高,哪怕是顶尖的科学家,如果去投资股票,也不一定就能够把投资股票做好,或者获得很大的投资的成功,所谓术业有专攻,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可能需要不同的专业能力,即使是智商再高的人,对于自己不了解或者陌生的领域,可能都会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或许也很难把其他领域的事情做好。
‘陆’ 为什么要在金融行业做程序员
虽然你没说,但我估计你是说高大上的金融机构IT,比如大摩(摩根斯坦利),而不是普通的银行IT月入数千的这种,而且是指国内的,基于这个假设我回答你的问题。很少,几乎没有。这种圈子小且难进,高大上的这种企业几乎只招名校研究生,数量很有限。首先是英语。其次是技术,至少得“不差”。然后就是所谓Soft Skill,好像装逼外资投行很喜欢。再次就是行业知识,但是既然你是做IT,也不需要太多,反正会进去在培训。 把你想象中的数字砍掉30%到50%就是了。现在投行工资没那么高,不要听人瞎吹。我当时还在读书时,听一个在大摩实习的师兄说,毕业他可以拿每年70w,可是后来请客吃饭的时候还是吃人民广场30块钱的套餐。金融行业的程序员”其实是一个特别宽泛的概念,看得出题主对于行业和职业规划还没有特别清晰的认识。所以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自己的软硬件条件,也就是@赵劼说的,各种专业课要学好,英语要学好(这些不管最后工作用不用得上,你跟人比拼的时候都要看这些东西);另一方面要加深对所谓“金融业”的认识,至少要知道金融业到底是干吗的,都有什么类型的公司,不同类型的公司都有什么业务,然后在此基础。
‘柒’ 白痴的表现有
呵、喜欢说无厘头的话、问无厘头的问题。像个长不大的孩子、、喜欢傻笑、。 没有正常人所具备的生活常识、反应慢半拍、还不承认。
‘捌’ 怎么看待“程序员是出轨率最高的群体
程序员是出轨率最高的群体。出轨率第二高的是金融男。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听到这个调查报告,一大群人表示惊讶,尤其是年轻女人。程序员是互联网世界有话语权的人,所以他们有足够的话语权把自己的形象塑成木讷,老实,内向,不善勾搭,难以脱单,还喜欢以搬砖、码农之类的矫情词汇自称。但是事实上,程序员是出轨率极高的群体。而且,程序员也是约炮率极高的群体。
为啥?因为运用书中关于证据效力的几个章节所讲的内容,读完第一句话,你的头脑里至少会提出以下问题,接着,你会发现作者对这些问题根本没有也无意提供靠谱的答案,所以基本可以推论,这段文字是纯度高达99.99%的扯淡文。
问题1、调查报告的来源是哪里?研究机构是谁?原始的研究目的是什么?
问题2、与程序员和金融男共同对比的其它群体有多少?具体是哪些?
问题3、从作者列举的两个群体程序员和金融男来看,两个群体并不对等,因为后者有性别属性而前者没有,这就说明这个调查(如果存在)并不科学严谨,要么调查机构不具备基本的科研常识,要么调查机构有“程序员都是男人”的核板印象,要么是作者自己的认知有这两方面问题。
问题4、调查报告的采样标准是什么(比如年龄、性别、所在城市、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等)?群体之间采样标准相同吗?各群体的样本足够大足够随机吗?能代表群体整体吗?
问题5、出轨是道德敏感话题,在这个问题上参与者诚实作答的可能性比“早餐吃什么”类问题要低很多,有人想无中生有显示性吸引力,有人则想掩盖事实维护良民形象,有人甚至纯粹为了看热闹胡乱作答,所以这个调查报告是如何控制参与者答案真实度的?
批判性思维结论:这是一个空穴来风的“调查报告”,可信度无限接近0。以这个报告结果为前提的任何论述都是扯淡、瞎掰。除了营销吸睛,毫无营养,也不能这么说,起码可以营养那么一点点批判性思维。
‘玖’ 程序员那么苦逼,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
首先你不是程序员吧,所以才会发出这样的提问,我见过许多程序员,有的如你所说,觉得苦逼,喜欢抱怨,但是属于少数,这种人各行各业都有,也有许多程序员喜欢编程,他们爱好编程,并不像你说的。金融行业有晚上最早11点下班的,有的人仅仅是为了挣钱进入金融,而有的人确实真正喜欢金融,他们不觉得你所谓的苦逼,他们爱好他们的工作,做自己喜欢的事,因为达成一些成就而快乐。你可能也没有工作吧,或者没有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吧。
态度消极的那些人多半是混的不怎么样的,不怎么进取,课余时间不自己提升,我们公司有个30多的程序员,喜欢说这消极的话,你看看他,35左右了,还是个普通的程序员,跟我们20出头的一个职位,别人有的30多了要么是总监,要么是经理,拿着高工资,人家心态都不错,进入行业刚开始,都是在低级阶段,工资不高,有的公司还加班厉害,但是以后进阶了就是你手下的人加班了,你就好些了
有些外行觉得程序员就是在电脑上写英文,一天要写好多,很苦逼,但是对于程序员本人来说并不是这样,每一行英文都是逻辑思想,有很多逻辑思想最后组成一个程序,有时候设计出来一个很好的架构,解决一个问题,会得到快乐,其实每个行业都差不多,喜欢就快乐,美工每天要做很多的图,画很多线条,修改,最后得到一个好看的界面,他们也为自己的优秀作品而感到爽快
这句话有的人说出来仅仅是开玩笑自黑,有的人是有心这样说,但是不管那个行业,天天吐槽的人都有,但是那些天天吐槽,心态消极的人都是不怎么求上进,或者只是为了捞点钱进入的行业,而且还混的不怎么样的,那些混得好的,喜欢自己工作的心态都是积极的,兄弟,找个自己喜欢的工作吧,你能体会到的
‘拾’ 计算机犯罪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首先在军事和科学工程领域的应用,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当时已有学者(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1〗。今天,利用高技术和高智慧实施的智能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地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
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分析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
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
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三)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行为人,而且这种水平还比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3〗
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3.犯罪客体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一方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这也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5〗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
二、对刑法有关条文(《刑法》285,286,287条及第17条第2款)的意见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是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规定,依笔者之见,这两条规定都有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1、第285条,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属于行为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是采用非法跟踪、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客体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非法侵入金融证券机构、海陆空运输系统、企业的内部商业局域网络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本罪呢?该条文采取的是列举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为构罪的可能。笔者以为应当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即只要是未经许可(或未具备相应的职权)、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对象是国家核心部门的系统还是普通公民的个人系统均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第286条,这一条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第二款指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程序的行为,第三款是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三款的规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会存在疑义。但第一、二款在犯罪客体上却容易引起歧义,即:究竟要对谁的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以及对谁的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才构成本罪?事实上用户完全有权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将所购买的CPU超频使用,也可选择安装或删除Windows98捆绑的IE5.0浏览器,还可以决定自己的计算机是作为普通办公/家用机型还是作为图形工作站来使用,至于对数据的“删、改、加”则更是每天开机必做的工作,这些决定或操作是犯罪行为吗?显然不是。笔者以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商业网络等的程序员、管理员、操作员,其有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刑法》第286条第1、2款所规定的行为或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至于个人用户在本地机器上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没有违反相关软、硬件的购买使用协议或网络管理的规定,就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例。
此外,《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在当时的“历史”(对IT业而言)条件下这样处理并无不妥,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犯罪者技能的提高,犯罪客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盗用上网帐号、窃取网络支付密码、冒用他人身份认证、截取数据商品等,这些被侵害客体大多已专属于计算机和网络领域,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与传统的同类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仍然沿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来定罪量刑的话,不仅会造成处罚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为罪状表述不明、客体难以确定、证据类型变迁等原因给定罪带来困难。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进行防治?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所以笔者认为,这些人进行计算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三、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
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
(二)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
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
(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泉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quan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