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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命令

发布时间:2023-02-02 12:59:03

⑴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

法律分析: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如下: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地拘留对象。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不超过二十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⑵ 按照法律规定批捕有补充侦查吗

按照法律规定批捕有补充侦查吗?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再行侦查的 诉讼 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1、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3、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方式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本文只就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就是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是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做出的。但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对 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或 监视居住 。 这一规定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修改。原来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原规定与上述新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前者规定补充侦查决定是和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并列的、独立的决定之一,是与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并列的可以独立适用的并以决定形式作出的一种处理方法。而后者则规定补充侦查采取通知的形式,并且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是从属于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并采用通知形式作出的一种特定情形,该通知是附属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且不能独立适用。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 逮捕条件 ,就应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当然应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就说明原来的侦查工作所获取的 证据 或事实并不能达到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所要求的程度,否则便没必要补充侦查。因此,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来说也就意味着不批准逮捕命令的下达。补充侦查的命令一般由当地检察院发出,公安机关需要立即执行。但是根据实际案件的侦查情况的差异,对于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审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案件的审理。

⑶ 为什么宪法规定省级检察长需要全国人大任命而法院院长就不用

你说的并不确切,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打个比方,最高检好比国务院总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好比是国务院部委首长,应对国务院总理(最高检察长)负责,国务院部委首长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省检察长由同级选举报最高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此例虽不十分恰当,但类比尚属贴切。希望对你理解有帮助。

附摘录的宪法及组织法条文供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⑷ 检察院职责

检察院的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空烂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局亏洞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桐枯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⑸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不执行合法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公安不执行合法吗?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不执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 批准逮捕 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88条规定执行期限为“立即”,但并未具体规定“立即”的时限是多久。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时较为随意,如在有立即执行 逮捕的条件 时,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再执行逮捕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有立即执行逮捕的条件时,批准逮捕后不及时执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该予以纠正。 二、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主体是检察院,这一阶段开始于检察院受案,终止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于主体的不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泾渭分明。一旦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逮捕后侦查只能适用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 ,不能占用逮捕前侦查或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限。把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才执行逮捕的时间差理解成占用拘留或逮捕期限,虽然形式上有继续 羁押 的原因和手续,但实质上违法,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羁押的实质,构成隐性 超期羁押 。由此可见,第一种解释不成立。 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154条规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27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均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那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对外发生效力的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上唯一反映的时间是执行逮捕的时间,由此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是从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都是以执行逮捕为起点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 综上所述,一方面,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以执行逮捕作为逮捕后侦查阶段的开始,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使 刑事诉讼 出现了空白。由此可见,批准逮捕与执行逮捕的时间差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从严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8条“立即”的含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尽快执行逮捕,以消除这一时间差。考虑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要一定的时间,执行逮捕应该与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嫌疑人或 变更强制措施 作相同的时间要求,即决定作出后24小时以内执行。对不及时执行的,检察机关应该以《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监督纠正。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在下达批捕命令后,公安机关可能需要进行线索摸排或者进一步将案情查实,需要进一步搜集 证据 ,所以不会立即行动,但只有检察机关下达了批捕命令,就意味着必须将当事人进行逮捕。

⑹ 我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逮捕冻结命令是真的吗说我涉嫌拐卖儿童

如果是短信接收到的那么就是骗人的,自己没有做这些事是不用担心的,如果检察院拿着逮捕令来上门抓人那么就是真的,尽快找律师为自己的清白维权,上述所说罪名可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是不会以短信的形式来告知的。

⑺ 检察院口头批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么

一、检察院口头批捕 犯罪嫌疑人 可以么? 公安机关 逮捕 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 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 或 监视居住 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命令的是检察院,其必须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下发逮捕证,只是口头方式是不行的,不合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批捕程序,办案人员必须带上逮捕证才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该立即展开询问,经过调查发现其无罪的,要及时释放。

⑻ 检察院会抓人吗

法律分析:检察院可以”抓“政府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对涉案人员,可以决定拘留、逮捕,但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可以下达”抓“的命令,由公安机关抓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⑼ 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批捕和 逮捕 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关于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 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收监等待 公诉 的具体行为。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的条件 1、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 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捕是一种命令,检察院发出来的命令;逮捕是一种动作。批捕和逮捕都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检察院发出批捕命令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逮捕完成,在判审中,发现嫌疑人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必须马上进行释放,并出具释放说明书。

⑽ 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还要补侦吗

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还要补侦吗 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还要补侦,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 》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 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 诉讼 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逮捕 ,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补帧和逮捕不是一个概念。逮捕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不符合是不可以进行逮捕的,逮捕首先要有检察院的批捕命令,没有批捕命令逮捕是违法的行为,逮捕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超过时间必须立即放人,并且出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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