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命令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B. 国务院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不适用行政许可法适用特别程序吗
不适用,国务院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而特别程序是在原有法律框架之外,为了保障国家根本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既不合乎正常程序又不能归于依法规定情形的特殊处理方式。
C. 行政程序的程序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类。认识行政程序的分类及其内容,有助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报告审批程序、公文处理程序、规章备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之后才能作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称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分为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举行的听证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规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决定产生之前进行的行政检查、调查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1天法定期限。它不会构成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直接影响,因而不会影响处于该程序中的实体行为的效力。
6.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发动及终结是否以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引起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也相应地存在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主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行政程序。依申请行政程序则是指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主动行政程序,而不受类似于诉讼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不受当事人主张或声明的限制。依申请行政程序多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属于少数情形,如行政许可程序即属依申请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必须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的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为是解决行政争议、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公平、公正应当是行政司法程序设置的最根本要求。
D. 适用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 (1)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胡宴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2)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3)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裤改银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特别规定》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特别规定》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许可特别规定》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歼郑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 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型贺森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卜亩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5)行政命令适用特别的程序扩展阅读:
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行政执法程序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拍老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程序
F. 什么是行政命令行为(什么是行政命令任命)
1、什么是行政命令行为。
2、什么是行政命令任命。
3、什么是行政命令权。
4、什么是行政命令案。
1.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销磨不是唯一的形式。
2.行政命令的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
3.(带桥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4.(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赋予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5.(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6.(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7.(6)行政亏行斗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8.(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9.【法律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