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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定言命令式

发布时间:2023-05-30 14:26:32

Ⅰ 康德的四种责任观浅析

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Ⅱ 康德三大道德律是什么

您好: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Ⅲ 怎样理解康德的三个绝对道德律令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

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

道德律令,是德国康德用语。指先天的可作为道德基础的普遍法则与条件。

(3)康德的定言命令式扩展阅读

康德的批判哲学认为,道德的形成不是建立在个人的、特殊的、经验的感受之上,而是建立在一切道德判断之上的先验规则之上。只有从纯粹理性的意志中衍生出来的先验规则,才能适用于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人。

道德规律是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道德律令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出现,说明它是强制性的。康德认为人不仅受理性的控制,而且受物质欲望的诱惑。他们必须克服这种强迫形式的经验欲望。

Ⅳ 康德认为道德从何而来

康德认为,道德完全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只有因基于道德的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方存在道德价值。因心地善良而做出的义举,或是因义务而做出的德行(譬如军人因救灾而牺牲),都不能算作真正有德的行为。道德应当,而且只应当从规律概念中引申演绎而来森余。尽管自然界中旁春族的一切事物都遵循某种规律,但只有理性生物(人)才具有按照规律的理念而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志)。就客观原则对意志的约束规范运弊而言,其命令尽管是强制的,但同时也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命令的程式,就叫作“律令/命令/戒令(Imprativ)”。
律令有两种。如果某种行为无关于任何目的,而出自纯粹客观的必然性,那么这种令式才是定言律令。如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则被康德称为“假言令式”。康德认为,定言令式总是先天的(而不是后天的),又是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即不是由其他前提演绎出来的)。“先天综合判断”故而也成为康德伦理体系的重要概念。

Ⅳ 康德哲学名言

康德哲学名言99句

康德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康德哲学名言,希望喜欢!

1.有两样东西,我思索的回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充溢我以愈见刻刻常新、刻刻常增的惊异和严肃之感,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2.老年时像青年时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他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

3.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思索得越久,就越是对它充满赞叹和敬畏:那是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

4.所谓宗教,就是把我们的义务的一切都看作是神的命令

5.发怒,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6.美,是道德上的善的象征。

7.痛苦就是被迫离开原地

8.我们越是忙越能强烈地感到我们是活着,越能意识到我袜友伏们生命的存在。

9.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

10.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

11.所谓的宗教,是指我们的一切义务都要当做上帝的命令而言。

12.谁只有按照别人的选择才能幸福,他是理应感到不幸的。因为,他怎么能担保他的强有力邻人在对于选择的判断将会与他自己的判断相一致呢?

13.道德首先被要求的是支配自己

14.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15.只要你尽职尽责,人们都会由衷地对你尊敬。

16.谁遇到缺德事不立即感到厌恶,遇到美事不立即感到喜悦,谁就没有道德感,这样的人就没有良心。谁做了缺德事而只害怕被判刑,不由于自己行为不轨而责备自己,而是由于想到痛苦的后果才胆战心惊,这种人也没有良心,而只有良心的表面罢了。但是,谁能够意识到行为本身的缺德程度,而不考虑后果如何,却是有良心的。

17.如果竭尽自己最大努力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诚如沉睡的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18.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然后进入到知性,最后以理性告终。没有比理性更高的东西了。

19.对自然美抱有直接兴趣……永远是心地善良的标志。

20.要评判美,就要有一个有修养的心灵。告桐

21.这个告携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格”观念,一面使我们从头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同它有欠符合,并因些挫抑了我们的自负心,同时却使我们明白地看出了我们的天性的崇高;这个观念就是在极平常的人类理性方面也是自然发生、显而易见的。凡稍知廉耻的人不是有时会发现,他原来可以撒一次无伤大雅的谎,以便摆脱某种可厌之举。甚或为其可爱可敬的友人求得某种利益,可是他却仅仅因为害怕暗自鄙弃,而毕竟不曾撒谎吗?一个正直的人只要废弃职责,原可摆脱某种惨境,而其所以能够不辞辛苦,坚持下去,不是由于他自觉到这样才可以身作则,维护人的尊严,加以尊崇,才可以

22.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23.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利用的工具

24.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25.那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那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两件东西,是天上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

26.理性一手拿着自己的原理,一手拿来着根据那个原理研究出来和实验,奔赴自然。

27.能充实心灵的东西,乃是闪烁着星星的苍穹,以及我内心的道德律。

28.天才是自创法则的`人。

29.道德确实不是指导人们如何使自己幸福的教条,而是指导人们如何配享有幸福的学说。

30.Only two things in this world so that our souls are deeply shocked First, 这个世界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our brilliant stars overhead, First, our hearts lofty moral laws. 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31.三样东西助于缓解生命的劳累:希望,微笑和睡眠。

32.只有当两个人将自己完全交给对方,而不是仅仅将自己性能力的使用交给对方时,性行为才不是对象化的。只有当伴侣双方互相分享他们“无论好坏以及各方面的人、身体和灵魂”时,他们的性行为才能导致“一种人与人的联合”。

33.羞怯是大自然的某种秘密,用来抑制放纵的欲望;它顺乎自然的召唤,却永远同善、德行和谐一致。

34.人有两种敬畏,一个是头顶无限的星空,另一个是内心无限的思想。

35.这些命令要么单只考虑到结果及其充分性,来规定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作为起作用的原因的原因性的哪儿些条件,要么只规定意志,不管它是否足以达到效果。前者将会是假言命令,并只包含熟巧的规范;反之,后者则将是定言的,并且将是唯一的实践法则。所以准则虽然是一些原理,但并不是命令,但命令本身如果是有条件的,就是说,如果它们不是把意志绝对地作为意志来规定,而只是考虑到某种被欲求的结果来规定,即如果只是些假言命令,那么它们虽然是实践的规范,却绝不是实践的法则。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36.“我们所确信深知的事情只有一件,那就是我们终究会死去。” 作为死亡,似乎是从看到其他事物的消亡中得到的经验。 然而这个命题确是一个必然的命题。 然而或许会有人说,类似于以诺那样的人到底存不存在什么的吧,所以终究这还是一个所谓“还没有发现例外”的经验判断吧。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37.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他的时代,他的美德和伟大却属于自己。

38.贪是人类内心对外界无止境的欲望。

39.至于逻辑学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它具有这种长处却仅仅得益于自己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它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抽掉知识的一切客体和区别,从而在它里面知性除了自己本身及其形式之外,不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40.形而上学的真正路径不是跟杂乱无边的经验对象打交道,而是从理性本身出发,并且至于理性本身产生对话。这才是形而上学的根基,不可拔除。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41.视其为真,或者判断的主观有效性,在于确信(它同时又是客观有效的)的关系中有如下三个层次:意见、信念和知识。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果视其为真只是在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做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叫做信念。最后,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就叫做知识。 读书的乐趣之一就是发现你与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偶尔想到了一起。早在读纯批之前很久我就想到了知识和意见的...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42.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值得我们深深景仰的,一个是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内心的崇高道德法则。

43.男人是容易被考察的,女人却并不泄露自己的秘密。出处:《人类学》

44.能够正好人们心灵的有两个,一个是头顶灿烂的星空,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

45.美是道德的象征。

46.启蒙就是人从他咎由自取的受监护状态走出。受监护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理智的状态。如果这种受监护状态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缺乏无须他人指导而使用自己的理智的决心和勇气,则它就是咎由自取的。因此,Sapere aude[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智!

47.时间是作为一切直观之基础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表象。人们尽管完全可以从时间中除去显象,但就一般显象而言却不能取消时间自身。因此,时间是先天地被给予的。惟有在时间中,显象的一切现实性才是可能的。这些显象全都可以去掉,但时间自身(作为显象的可能性的普遍条件)却不能被取消。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48.“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赏能力和幻想能力。出处:《判断力批判》

49.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

50.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

51.道德底原则必然是一项定言令式.出处:《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

52.美最忌讳的是使人反感,而和崇高相去甚远的是令人失笑。因此男人最痛苦的是你说他无能,女人最讨厌你说她丑陋。出处:《美与崇高的论述》

53.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但并不因此就是从经验中发源的经验知识,是我们所接受的印象和我们固有认识能力的一个复合物。 先天的知识:不依赖于经验的,完全不依赖于经验的,即所谓“纯粹的”。 之前的形而上学多是独断论,无中生有的,康德的目的在于厘清理性的范围、规则、界限,使形而上学走上一条靠谱的道路。胡塞尔的现象学是更进一步的推进吧?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54.有两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觉得震撼与敬畏,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准则。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55.思想无内容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56.直观在主体中作为主体的形式性状,主体受到客体的刺激,由此获得客体给予的直接表象,这也就是“直观”,也就是外感官的一般形式。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57.Freedom is not letting you do whatever you wanna but teaching you not to do the things you don't wanna do. 自由不是让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58.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获得表象的这种能力(接受能力),就叫作感性。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59.对孩子的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拒绝,就应该给予满足;如果有不答应这种要求的理由,那就不允许他耍赖。一旦拒绝,就不要改变。

60.给我物质,我就用它造出一个宇宙来。

61.世界上最奇妙的是我头上灿烂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

62.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63.在人类认识自然过程中,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64.时间的无限性无非意味着:时间一切确定的长短都惟有通过对惟一的作为基础的一个时间的限制才是可能的。因此,时间这一源始的表象必须不受限制地被给予。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65.一个人说出来的话必须是真的,但是他没有必要把他知道的都说出来。

66.知识分子是敢于在一切公共场合运用理性的人。

67.因为自己的幸福虽然是一个所有人(由于其本性的冲动)都具有的目的,但这个目的却永远不能被视为义务而不自相矛盾。每个人不可避免地已经自动想要的东西,就不属于义务的概念;因为义务是强制具有一个不乐意采纳的目的。所以,说人有义务全力促成其自己的幸福,是自相矛盾的。-出处:《康德着作全集第6卷》

68.经验虽然告诉我们某物是如此这般的状况,但并不告诉我们它不能是另外的状况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69.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Since I have already embarked on this path, then, nothing should prevent me to go down this road.

70.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取决于它的结果,而仅仅取决于该行为背后的意图。出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71.三样东西有助于缓解生命的辛劳:希望,睡眠和微笑。

72.没有目标而生活,恰如没有罗盘而航行。

73.“当道德惩罚不再有效时,人们才付诸身体性惩罚,但是良好的品格却不可能通过它来造就。”

74.滑稽是预期与后果的严重失衡。

75.对实践更改的最高原理的阐述现在已经作出了,也就是说,首先指明了它包含什么,即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赖于经验性原则而独立存在的,其次指明了它在什么地方与其它一切实践原理区别开来。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76.当爱情需要我的时候我没有资格,当我需要爱情的时候,他却离我而去

77.时间不是以某种方式从经验抽象出的经验性概念。因为如果时间的表象不先天地作为基础,则同时或者相继都甚至不会进入知觉。惟有以时间的表象为前提条件,人们才能表象:一些东西存在于同一个时间中(同时)或者存在于不同的时间中(相继)。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78.这世上有两样东西我一想起来便心生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

79.一个人没有信心,第二天都不想起床。

80.有两件事情,越是对它们一再并且持续地沉思默想,就会满怀着不断更新并且不断增长的赞颂和敬畏,即: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81.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通常只是让他们适应当前的世界——即使它是个堕落的世界。这是中国不少父母的真实写照。后代延续和苟活,具有动物进化的意义,但作为人仅有此追求未免太不像人样子。生孩子只为奴隶主作添头,这样的父母不配说爱自己的孩子。

82.大海之所以伟大,除了它美丽、壮阔、坦荡外,还有一种自我净化的功能。

83.世上最奇妙的是我头上灿烂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

84.美是一种无目的的快乐

85.哲学无法教授,哲学永远是思想者的事业。

86.哲学的义务是,去除因误解而生的幻想。

87.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以经验开始,这是无可置疑的;因为认识能力受到激发而行动,如果这不是由于对象激动我们的感官,一方面由自己造成表象,另一方面使我们的知性行动运作起来,对这些表象加以比较,把它们联结起来或者分离开来,并这样把感性印象的原始材料加工成叫做经验的对象的知识,那又是由于什么呢?因此在时间上,我们没有任何知识先行于经验,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88.教育最复杂的任务之一,就是把服从法律的强制性向教育孩子善于动用自己的自由权力结合起来。孩子只要不做有害于自己和他人的事,就应当让他们有行动的自由,不要硬去改变孩子的意愿。要让孩子懂得,他们只有为别人提供达到目的的可能性,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89.理性的批判最终必然导致科学,与此相反,理性不经批判的独断应用则会导向无根据的、人们可以用同样明显的截然相反的主张与之对立的主张,从而导致怀疑论。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90.敬畏头顶的星空,但对心中的道德不以为然

91.我所敬畏的,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92.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

93.时间不是推理概念,或是人们所说是普遍概念,而是感性直观的一种纯形式。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94.酒能使人出语轻快,酒更能使人一吐衷情。酒,因而成为一种道德的性质成为搬运率直之心的物质

95.形而上学是一种完全孤立的、思辨的理性知识,它完全超越了经验的教导,确切地说凭借的仅仅是概念(不像数学凭借的是将概念运用于直观),因而在这里理性自己是它自己的学生;尽管形而上学比其余一切科学都更为古老,而且即使其余的科学统统在一场毁灭一切的野蛮之深渊中被完全吞噬,它也会留存下来,但迄今为止命运还不曾如此惠顾它,使它能够选取一门科学的可靠道路。出处:《纯粹理性批判》

96.Two things fill the mind with ever-increasing wonder and awe, the more often and the more intensely the mind of thought is drawn to them: the starry heaven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97.美,是没有目的的快乐。

98.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出处:《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

9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出处:《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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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康德“绝对命令”是什么意思

绝对命令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又译定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其经典表述为,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

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6)康德的定言命令式扩展阅读

康德哲学是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开始的,不同的是他并不怀疑普遍必然性原则存在,他认为自己要做的是为已有的科学知识寻求其可能性条件,并划定科学知识的范围,从而为科学重新奠定牢固的基础。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主张“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

他一方面赞同经验论的观点,即世人的一切知识都是经验知识,离开经验世人没有任何知识;另一方面,也赞同唯理论对经验论的批评:对科学知识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它们的普遍必然性只能是先天的。

Ⅶ 介绍一下康德的“绝对命令”!现160

分类: 教育/科学 >> 科学技术
解析祥吵:

德国哲学家康德,I.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谨裂侍原则的术语。又译直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源慧条件的、绝对的。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Ⅷ 康德对人性的定言命令有什么

康德认为,所有理性者都天生具有价值,而且在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 )中 没有人是别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利用的手段。在人类事物中我们所做和所为都是可以 定价的,但在目的王国中没有定价,只有人类高贵的尊严。需要说明的是,康德在对这 条道德公式的描述中提出了 “人性” 一词,“人性”在这里特指“与道德相符的人性”, 也就是涤除了欲望爱好的人性,康德认为这种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我们再 来看那几个例子,自杀是为了解除烦恼,撒谎是为了获得利益,这里便是把人(自己或 者他人)仅仅看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了;而有才华不去施展、有能力不去帮助他人,这又 是违背我们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的。换言之,就是不要利用别人

Ⅸ 坚守他律论的传统现代的理论是什么

康德认为,道德规范人的内在思想动机,不具有强制性是自律的;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效果,具有强制性是他律的。在康德那里,自律就是服从理性规律,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他律就是不服从理性规律,而在善良意志之外产生影响或支配意志的根源。按照通俗的解释,自律是自己约束自己,他律是由自身以外的力量强制约束。自康德之后,“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就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笔者认为,康德的观点是基于当时人们对法律并不成熟的认识,并不为错,但缺乏法律发展的远见卓识。如今,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已大为改观,法律他律观的基础已严重动摇,法律自律观被提上日程。
一、康德对自律与他律的界定
首先,康德认为,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但只有理性的东西才有能力自觉地按照规律行动,也就是具有意志。“意志是这样的一种能力,它只选择那种,理性在不受爱好影响的条件下,认为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也就是,认为是善的东西。”显然,只有人才具有善良意志。然后,康德根据原则和意志引出“命令式”概念,“对客观原则的概念,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对命令的形式表述称之为命令式。”再三,康德对命令式进行分类,假言命令下的行动是工具的选择和机智的指示,目的在于自己的幸福。假言命令不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无条件性和绝对性,也不配做道德命令。假言命令有多条,是机会主义的随机应变,只要对行动者有利即行。相反,定言命令下的行动出自善良意志本身,它直接决定人的作为,无需另外的意图为条件。定言命令是纯形式的,没有善良意志之外的关切;而假言命令是有质料的,有善良意志之外的关切。比如在困境中借钱的人,在定言命令下,他只在走向他人“借钱”这个形式,结果如何顺其自然,不能强求结果,不能为结果耍阴谋诡计,如说谎、诈骗、威胁等;但在假言命令下,他还要关切“借到钱”这个质料,并采取虚假承诺等卑鄙手段,把他人当做自己摆脱困境的手段。在假言命令下,行为结果的目的、质料目的都是相对的,它们只有和主体的特殊欲求相联系时,才能获得价值,这种价值不能向每一意志提供普遍的、必然的原则和实践规律;而在定言命令下,行为目的是形式的和绝对的,不和主体的特殊欲求相联系。第四,康德认为,出于理性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普遍立法旅晌的观念和任何特定的关切是相排斥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即定言命令,不以任何兴趣为根据,人们所服从的只是他自身所制定的普遍规律,受约束于按照其自然目的就是普遍立法的、它自身所固有的意志而行动,这样出自自身的、无条件的基本命题,称为“意志的自律(Autonomie)原则。”比如为了借钱而作虚假承诺,为了赚钱而诚实守信,为了博得好名声而做好事等,在康德看来都是有条件的假言命令,这种行为没有责任担当,不是出于自在的责任,而是出于外在的关切,这种关切成为命令成立与否的外在条件,使命令不足以成为道德命令,对照自律性命题,康德“把与此相反的命题,称为他律性(Heteronomie)。”自律和他律的区别就在于行为出于意志自身还是意志之外的其他因素,如爱好、兴趣或利益等。
二、康德法哲学的道德自律和法律他律
在康德看来,道德之所以是自律的,是因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意志自律性。“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所以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作出选择。这一实践规则是个命令式,也就是说,任何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约束。”也即,自律强调的是意志的内在属性,而不是外在属性,为了保证内在属性的纯洁性,就必须作到这两点:其一是选择的准则符合“普遍规律”。其二,根据其一的必然推论是,不遵守普遍规律也就意味着不履行对他人的责任。
在康德看来,道德的自律性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和具有善良意志,因此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这才体现了服从道德法则的行为者的崇高和价值。因此,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命题必然和责任相联系。“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型袜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要规定的准则。”“出于责任”具有“瞻前”的特点,它紧紧拆租锋盯住行为之前的善良意志,依据善良意志的原则而行动,摆脱欲望对象的干扰。出于责任的行为决不能“ 顾后”之效果。与“出于责任”相对照,“合乎责任”不是瞻前而是顾后,尽管也可以合乎规律,但合乎规律的动机是不纯粹的,不是来自善良意志本身而是善良意志的对象,合乎责任就是他律的,也就没有道德价值。因为只有出于责任,才能使行为准则变为普遍的规律。出于责任才具有必然性,合乎责任则具有偶然性。合乎责任与出于责任有着重大区别,并不能建立真正的责任概念。尽管是合法的,但仅指向外部自由而非内部自由,与自由意志相对立,法律也就是他律的。法律的他律尽管没有道德价值,但它通过强制性保证自由,因此也是必要的,康德强调法律的他律性,也不是贬低法律的价值,当然他仍然认为法律价值低于道德价值,自律高于他律,但两个世界的划分就表明了法律他律的存在价值。可见,康德伦理学将道德价值完全放在主观目的上,完全排除客观功利因素,这是其独特的地方,也是其引起争议的地方。
三、对康德法律他律观的批判
1.法律由外在立法走向自我立法。在康德时代,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恶法的存在,人们所遵守的恶法并非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不是出自他们的善良意志,法律的立法被康德称作外在的法律而和伦理的立法相区别,法律成为遵守者异己的力量,人们很难尊重它,更不用说自觉遵守它,人们的守法来自于外在的强制性,正是这一点上,康德认为法律是他律的。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政治民主相伴,立法也走向民主化,也就是走向公民的自我立法。当今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自我制定的,“现代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正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法律出自公民的自主立法,这就保证了法律出自公民的自我意志而非外在的意志,法律和公民是同一的,是保护公民的,法律也是把公民当做目的而非手段,这如同道德一样,法律经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就不是外在于公民的东西,而是内在于公民自身,因而也就具有自律的性质。
2.法律由强制性走向正当性。康德时代,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惧怕惩罚而不是尊敬法律,法律是从外部来强迫人们遵守的。他认为公民遇到恶法,只能提出申诉和反对意见,但不能积极反抗,而必须服从,而公民服从不是出自自身的、又损害自己权益的恶法,当然是被迫的,他律的。现代社会良法越来越多,恶法越来越少,且恶的程度也在不断弱化,于是法律的最主要性质就不仅仅是强制性,而是正当性,法治越发展,社会越健全,强制性的作用越是弱化,我们不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强制性惩罚而被迫遵守法律,而是感到法律是正确的、正当的而遵守法律、尊敬法律、信仰法律,这些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文明的进化而在人们的行为中得到更多的体现。如果我们把对法律的关注点放在正当性而非强制性上,那么遵守法律也就是自律的。
3.法律由外在观点走向内在观点。其实,早在德沃金之前,哈特以“法律义务论”批判霍姆斯的“预测论”时就已经表达了法律是自律的思想。哈特举了一个交通信号灯的例子,当“红灯亮”时,外在观点者通过计算着闯红灯的代价来决定着自己是否停车,如旁边有没有警察、有没有监控、被查处的可能性有多大等;而内在观点者坚守“红灯亮、行人停”的规则,不考虑闯红灯的风险或利益。内在观点对法律的看法是:我们有义务这样做,强调的是法律的正当性,视法律为自律的;外在观点对法律的看法是:你我被迫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受到如何的处罚,强调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视法律为他律的。当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法律本身的责任义务要求,而非法律之外的利益计算时,法律就是自律的而非他律的。
四、自律他律对道德和法律都是交叉存在的
“在法治社会,高级道德和法律是分离的,低级道德和法律是重合的,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必然有中间地带。”那么必然是,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自律和他律的交叉存在,在于人的本性是善恶相加的。如果人是完全善良的,那么非但道德,法律也是自律的;如果人是完全邪恶的,那么非但法律,道德也是他律的。当今公民遵守法律,自律和他律的两种因素都有,从义务出发、从善良意志出、从人格尊严和荣誉感出发,公民遵守法律是内在的、主动地、自觉的,因而也是自律的;而从外在的利益出发,接受法律对利益的调整,违背法律意味着更大的利益损失,把遵守法律视作可计算的明智选择,那么法律就是他律的,这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如完全否认前者,就低估了人性的道德律;如果完全否认后者,就高估人性的道德律。他律总是有漏洞有限的,不能完全杜绝违法犯罪。再者,他律是高成本的,为了法律的他律,建立一整套司法体制和繁琐的诉讼程序,势必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消耗。
本文提出“法律自律论”之命题,是相对于传统的“法律他律论”之命题,绝不是完全否认传统命题,绝不是否认法律的他律性质,而是认为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文明的进化,公民的素质将不断得到提高,对法律的遵守,自律的比重将会不断增加,他律的比重将会不断减少。自律既彰显人性的本性和光辉,又能凸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能夯实人与法律之间的信任感,节约法律资源,减少法律的监控成本,提高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效益,所有这些正是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

Ⅹ 康德所言的道德律令的三条法则是什么

康德的道德律令体现在“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三大道德法则之中。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康德提出人是目的,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道德的人道主义和人文情怀。

(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善良意志作为自己的主人服从自己的立法,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



(10)康德的定言命令式扩展阅读

道德律在西方,智者安提卡、西塞罗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等对此都作过探讨。早期称为“未写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黄金定律”,即《圣经》中耶稣的箴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法国伏尔泰认为,根据道德的自然规律制定的道德律是: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

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伦理经验。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

台湾当代学者王臣端认为:伦理生活的最大规律,就是以人性作基础根据理智指导生活,并认为道德律的最大原则是“行善避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共同”、“永恒”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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