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 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 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一、书证的特性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二、常见的书证有哪些?
1.合同书
2.各种各样的公
3.私文书
4.会计凭证
5.租赁契约
6.结婚证
7.房产证
8.商标
9.信件
10.电报
11.牌号
12.车船票
13.各种运输单据
1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书证的历史?
1.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
2.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
3.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4.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B. 书证提出命令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1、所有证据,无论种类,都只有经过法庭的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依据;
2、在举证责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3、在收集证据方面。在行政诉讼进行时,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一、什么是书证?
书证 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书证的分类:
1.文字书证
2.图形书证
3.符号书证
4.私文书证
5.公文书证
6.处分性书证
7.报道性书证
三、书证的意义?
1.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
2.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3.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伪的陈述
4.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C.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否适用于诉讼外的第三人
国外部分国家“书证提出命令”是适用于诉讼外第三人的,但由于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创设,而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因此,目前书证提出命令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
D. 调查取证申请与书证提出命令的区别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在其目的上类似于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只不过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对象是掌握相关证据材料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并非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说不是以调查令或者问询函的方式向当事人取证
E.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F. 书证提出命令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 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 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