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命令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的实质: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实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⑵ 什么是行政命令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⑶ 行政命令与法律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区别
行政命令与法律属于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对两只进行区别。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有3点不同,相关介绍具体如下: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行政命令的实质: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实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两者的分类不同:
1、行政命令的分类:包括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2、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两者的理解不同:
1、行政命令的理解: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监察、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
2、法律的理解: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⑷ 什么是行政命令行为(什么是行政命令任命)
1、什么是行政命令行为。
2、什么是行政命令任命。
3、什么是行政命令权。
4、什么是行政命令案。
1.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销磨不是唯一的形式。
2.行政命令的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
3.(带桥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4.(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赋予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5.(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6.(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7.(6)行政亏行斗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8.(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9.【法律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⑸ 行政命令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⑹ 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命令的实质: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的分类:包括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