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所说的“人民政府”,是指在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的中央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予以处罚。如果决定和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B. 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拒不执行工作命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C. 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一般认为,紧急状态就是现实的或即将发生的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机或危险局势。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同时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应当作扩大理解,不能仅限于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及授权的地方层面的“紧急状态”。
那么,紧急状态又有哪些分类哪?
紧急状态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性紧急状态,如骚乱、动乱、叛乱、恐怖袭击等;另一类是社会性紧急状态,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技术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特征为: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影响、阻止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权力或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等。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D.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解释
法律分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