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吗
《立法法》并未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我国《宪法》第...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 公文中命令是什么
命令(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的指挥性和强制性的公文。它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 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公文中命令的规范还有相关 范文 ,供大家参考!
公文之命令
(一)含义及功用
命令(令),是“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所使用的公文文体。
(二)性质
命令(令)是领导、指导性即指令性下行公文,具有行政权威。根据法律,我国只有、全国人大会和委员长、国务院、国务院和各部部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机关,才可以发布,其他一般机关和一般人员不能发布。党和群众团体、企业事业部门不下命令。
(三)类别
“命令”按功用还可分为:1.公布令。2.任免令。3.授勋令。4.嘉奖令。5.指挥令。6.否决令。7.通缉令。8.特赦令。9.戒严令。10.动员令。后面三种只有和政府首脑才有权发布。另外,“通令”意思指普发所属各单位或全体社会成员周知遵行的;“手令”是高级领导人对下属人员的直接命令。
(四)格式与写法
“命令”和“令”没区别,标题上用哪个,要看习惯和文字上哪个更通顺。“命令”和“令”有标题、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几个主要部分;上述各类微有不同。标题三部分,可省略发文机关或事由,如标发文机关,一般须用全称。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标而只概括内容(事由)加文种,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收文单位,向全社会发布的可省略。正文,必须简练、明确、条理分明,风格要庄严典重。内容写依据、说明、政策。依据即缘由;说明要极简,亦可省略;决策是何事,要求怎样要明确,可分条写,这是命令的核心,不能省略。较长的命令也可分开头、主体、结尾。签发人,应是发文权力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用的是个人名义,但却是代表着权力机关,具有法定效力的。日期,是签发的日期,一般是标题下有文号的放在文末,无文号的放在标题下。
公文之命令范文篇一
近期以来,全局民警紧密围绕公安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立足岗位奋勇拼搏,在侦查破案、服务群众、规范执法,稳妥快速处理突发性事件以及细致做好警卫安保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持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推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称赞,赢得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中,涌现出一批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有关规定,特命令:
一、给予在公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7名个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xxxxxxxxxxxx。
二、给予在执法工作中列本序列季度排名第一的3名案件主办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xxxxxxx。
此令。
局长:xxx
政委:xxx
xxx3年9月10日
公文之命令范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简析:
例文正文把批准的文件、事体,先列出来,然后写依据,何会何时通过,再接着写现在公布,何时施行,决策就全面出来了。批准的是关系重大的法规、办法、区旗、区徽,所以写全称,写标准称谓,然后是落款和发布令的签发时间。与庄重稳妥的风格相称的是文字十分精当,无一废字。
公文之命令范文篇三
各市,县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日,在……的紧急关头,请输入姓名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表现出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为了表彰他的先进 事迹 ,特通令嘉奖。
一、决定授予××同志嘉奖奖章和奖励证书,以及……,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由××县政府召开大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号召广大干部、工人、农民、学生学习他的高贵品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
省人民政府
③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吗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喝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所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