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立法明确什么是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加强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国家立法明确公共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者接受政府委托,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接受公共财政资助,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机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教学评价等方面的事务。同时,公共高等教育机构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学术研究、教学评价等方面的事务提供平台和保障。
5、规范性:公共高等教育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6、系统性:公共高等教育应该建立完善的教育体系,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个阶段的教育,以保障学生的教育连贯性和系统性。
7、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公共高等教育有责任公平分配教育资源,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浪费。
8、通识教育为主,专业教育为辅:公共高等教育应注重通识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能力,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的兴趣特长,开展专业教育。
9、服务社会:公共高等教育应积极服务社会,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