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知识锦囊 | John Austin (1790–1859):奥斯丁的命令理论
John Austin(1790–1859):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
奥斯丁的理论,立足于经验性分析,借鉴了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以物理机械论为基础,发展出观察与归纳的实验科学方法。他从繁杂的经验现象中提炼出法律的普遍特征,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
核心主张: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意味着“愿望+威胁”,即要求+潜在的不利后果。在奥斯丁看来,义务和命令基本同义,而制裁则是命令不被满足时带来的后果。发布命令的主体包括人和上帝,但为了区分,他引入了优势者与劣势者理论,说明命令是优势者对劣势者的强制。
奥斯丁通过构建一系列概念,如义务、制裁、发布命令的主体等,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理论体系。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强制与命令,这一理论体系通过概念的层层推进,揭示了法律的内在逻辑。
奥斯丁的理论提出了一些重要问题:义务是否真的如同命令那样简单明了?义务理论与功利论之间有何不同?功利主义者如何看待奥斯丁的法律理论?义务论者又会如何理解法律?
在讨论义务论与功利论的差异时,我们可以看到,义务论强调行为的内在道德价值,而功利论则更多关注行为的外在效果。义务论者关注权利、私法自治等议题,而功利论者则可能更侧重于权利、私法自治等内容。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在理解法律的本质时,提出了一个明确的逻辑框架,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例如,命令论未能充分区分命令的动机与义务的内在特征,导致了理论上的混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后来的学者提出了“规范性信念”概念,以更准确地描述法律的本质。
最后,奥斯丁的理论启发了后续法律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对义务论的理解。在讨论法律与人的动机时,义务论者强调了人具有的高尚信念,与动物仅凭本能或惩罚来遵守规则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对人性的正面评价,为法律理论提供了一个更为丰富的人性基础。
Ⅱ 命令是什么
命令
拼音:mìng lìng
释义:
1.上级对下级有所指示:老板命令我今晚必须把材料整理好。
2.上级给下级的指示“昨天那两道命令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
造句:
1、他命令我们离开这所房子。
2、你必须听从我的命令。
3、你可以保留你的意见,可你必须执行命令。
4、我们必须服从命令。
5、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
6、所有这些命令正确地执行了您所期望它们做的;不要惊讶。
7、您可以将合适的命令组织在一起,并使用各种参数和标志,然后在每个系统中运行它们。
8、接到命令后,他又轻轻地把它放下。
9、看看你的周围,她命令自己。
10、在以上的管道线中,我们在开始时使用一些生成输出的命令,然后通过管道线的每个阶段导出输出。